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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方案_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方案怎么写

ysladmin 2024-07-22 人已围观

简介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方案_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方案怎么写       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的今日更新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它反映了人们对生活品质的不断追求。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方案_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方案怎么写

       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的今日更新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它反映了人们对生活品质的不断追求。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感受它带来的高品质生活。

1.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管理若干制度

2.可以取哪些措施来提高生态旅游区的环境承载力?

3.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案例研究?

4.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5.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21修正)

6.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方案_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方案怎么写

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管理若干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环境管理工作,提高旅游景区景点环境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环保局、国家旅游局、建设部、林业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法[1995]462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古迹所在地、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对景区环境质量负责,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境管理工作人员,较大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拨出资金用于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旅游景区景点也应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国外有关机构的捐助,并将旅游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用于环境保护资金不得低于景区门票收入10%,环保投入比例随着旅游区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第六条 实行旅游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度。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制订的旅游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有专项环境保护内容,或制订专项环境保护规划,进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明确环境保护目标。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其他需要绝对保护的区域开发旅游活动。规划应报县以上批准实施。

       第七条 县以上环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规划的论证审查。

       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设施和防止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审批。

       第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生态环境有害的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的上述项目或设施,其污染物排入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或依法关闭、搬迁。

可以取哪些措施来提高生态旅游区的环境承载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台山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景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台山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云台山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云台山景区的范围为:东至修武县东部边界,西至修武县西部边界,北至民政部确定的云台山管理范围,南至S306省道以北修武县管辖区域。

       云台山景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重点保护区范围以院和省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准,其余为建设控制区。第三条 云台山景区的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焦作市和修武县人民应当加强对云台山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景区的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云台山景区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景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云台山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云台山景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组织云台山景区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开展对外形象策划宣传和旅游促销;

       (五)负责云台山景区的景观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六)建设、维护、管理云台山景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条件,维护正常的游览秩序,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七)负责云台山景区旅游安全、市场秩序、景区环境和卫生管理等工作,制定突发应急预案;

       (八)协助有关部门负责云台山景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对景区内从事旅游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景区内的违法行为;

       (十)当地人民赋予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云台山景区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与编制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云台山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云台山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八条 市、县、乡人民编制城乡规划及其他规划,涉及云台山景区的,应当与云台山景区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在云台山景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景区规划的项目;已经建设的,当地人民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迁移。第十条 云台山景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已有的有碍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第十一条 在云台山景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观、森林及野生动植物、水土、地质遗迹、地貌和文物古迹,不得造成污染和损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第十二条 云台山景区内具有特色的古村落应当给予保护。新建的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应当符合景区规划要求,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十三条 云台山景区内的开发、利用,应当依据云台山景区总体规划,经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文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水土保持、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风景名胜保护及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组建专业队伍,组织落实保护责任。第十五条 云台山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伐、毁坏、移植古树名木,或者捕捉野生动物;

       (二)开山、石、开矿、挖沙、取土等开活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它污染物,填堵自然水系;

       (四)占道经营,圈占景点收费;

       (五)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种;

       (六)其它破坏景区景观和环境的行为。

       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禁止攀折林木花草。

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案例研究?

       1、 建立一个统一的领导机构,加强规划与管理。

       多头领导、条块分割,不能形成统一有效的规划和管理机制,是长期以来阻碍自然保护区开发保护工作全面展开的重要原因。为此,自然保护区应建立起统一的纵向分级管理体制。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为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国家林业局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区)级林业厅(局)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县级林业局管理。国家局仅管理总体规划、一级保护对象、核心区的审批;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保护对象、缓冲区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保护对象、实验区的审批,并且各自有一定范围的林地审批权。同时由省级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总体规划,直接管理包括规划、审核、、投资、评价、人事、考核、培训等内容。5

       在开发时,应贯彻“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根据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的理论与原则,在坚持“保护第一”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统一规划与布局,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旅游与教育、保护区与社区发展等关系。规划一经审批,要分年度、分项目“按部就班”地实施,一项一项地落实,年年积累,循序渐进,而不能敷衍了事,监督部门也应将职责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权责分明才能使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落到实处。

       2、 经营权从管理权中分离出来,按照市场规律运作。

       既然要对保护区进行旅游的开发,某种程度上讲就要将保护的主体推向市场,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那么,其经营运作就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但由于自然保护区的自然作为独特的旅游又不同于市场上一般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要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与管理。这样,就要求将保护区旅游开发的经营权从管理权中剥离出来,将经营权交给有经验、有实力的市场主体,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然保护区的经济价值。如黄山旅游股份公司成立后,其保护费投入由原来一年的200万飙升至上市之后2500万。而保护区管理机构由于专注于对保护区内自然的保护管理,也强化了管理职责,加大了保护力度。原先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开发和保护两项职权,在开发过程中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当自然的保护与开发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本该以保护为第一天职却因考虑到眼前利益而舍弃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

       出让景区经营权并不一定造成破坏,而真正的破坏往往是规划不周、认识不足、部门监管不到位。我国目前对景区经营权的转让问题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通常的做法是企业与景区所在地方主管部门签订开发经营协议,其他利益主体并未参与协议的商定,这样一来,很容易引发生态利益受损或寻租行为。因此,首先要根据各保护区的不同情况,确定哪些可以转让。在转让时,应让各方利益主体都参与进来,对经营者的资质要科学审核,合同中也应对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应有明确细致的规定。比如规定企业的营业收入中,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景区保护;合同期满后,景区保护水平必须不低于一定的指标;经营期间,应严格遵守景区总体规划,应根据环境承载力来合理确定客流量;在项目增设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且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方面及专家的严格论证等。

       3、 建立起相关的政策引导机制。

       在保护区的投资开发上,的投资应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及民间资本不愿意介入的公益性领域,而经营性投资则可以由民间资本来实现。民间资本追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可以通过利益机制的引导,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充分发挥其有利于保护的方面。从一些用景区上市的公司经营报告中可以发现, 获得经营权的公司要上交营业税和所得税,而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又必须尽早赢利以回报股东们,因此公司不得不把资金投向最能并且最快赢利的领域,主要是宾馆、游乐场等。而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又要求必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工的痕迹。对此,相关部门应当赋予开发经营主体一定的优惠政策来拉动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如银行、减免税费、技术辅导等。

       而在控制污染方面,则可以通过环境经济政策迫使企业减少污染以及对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破坏。我国目前主要用的就是对涉及到的饮食、**、服务企业征收排污费。此外,还可以通过税收政策鼓励保护区内废物的循环利用,最大地减少废物产生,提高的综合利用率;对于废物回收再利用者也应给予政策优惠或资金奖励。据经合组织(OECD,1996)统计,OECD国家押金—退款制度主要应用于饮料包装方面,返还率介于40%-100%,平均返还率近80%。5而目前我国大部分旅游区基本还没有推广押金制,可见其发展空间还很大。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旅游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受到旅游界的重视,人们开始研究如何将生态旅游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应该取什么样的环境保护措施。本文就国内外开展生态旅游比较成功的几个地区进行研究,探讨它们的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措施,为我们进行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提供一些借鉴。

       随着人们逐渐认识到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各种影响,旅游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成为生态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生态旅游因其倡导人们认识自然、保护自然,强调旅游开发与保护以及其与社区的共同发展,被认为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模式之一。但是在生态旅游的开发中或多或少地也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因此对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措施的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生态旅游以及生态旅游环境

       早在1965年,美国学者贺兹特便倡导所谓的“生态旅游”,而后被加拿大学者克劳德?莫林在《有当地 居民和社团参与的生态和文化旅游规划》一文中使用。1992年“联合国世界环境和发展大会”的召开使得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原则得到世界范围内推广。1993年国际生态旅游协会的定义是:生态旅游是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当地民众生活双重责任的旅游活动。国际组织认为生态旅游是“以欣赏自然美学为初衷,同时表现出对环境的关注”。我国学者卢云亭的定义是:“以生态学原则为指标,以生态环境和自然为取向所开展的一种既能获得社会经济效益,又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边缘性生态工程和旅游活动”。

       在生态旅游的定义之下,可以这样来定义生态旅游环境:生态旅游环境是以生态旅游为中心的环境,是指生态旅游活动得以生存、进行和发展的一切外部条件的总和。着眼于保护与环境,是旅游环境的一部分,又与旅游环境有所区别。它符合生态学和环境学的基本原理,以系统的良性运行为目的,是以某一旅游地的旅游容量为限度而建立的满足旅游者心理感知的一种旅游环境。

       二、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案例

       近几十年,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自“生态旅游”提出之后,学界人士纷纷对其进行研究,旅游业界也纷纷进行实践。有开展比较成功的案例,也有失败的案例,下面我们就几个成功的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案例进行一下探讨,总结一下他们的环保经验。分别从工程规划和支持两个方面进行一下探讨。

       (一)从工程规划方面进行生态旅游环境保护——以青岛市喜鹊山森林生态休闲公园为例

       喜鹊山森林生态休闲公园位于青岛市西海岸,坐落于胶南市黄山经济区,位于沙沟水库以北,韩家寨和岳家村以南,小珠山水库以西,薛家庄以东。喜鹊山森林休闲公园为了防止开展生态旅游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在开展之初就制定了详细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制定了相关细则,严格按照生态旅游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做好了前馈控制。它的设计方案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紧紧围绕生态保护的原则来设计。

       保护工程设计原则:

       (1)园区内工程建设,将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自然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2)园区的保护工程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特点,选定建设方案,保护工程的设施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二是保护工程设施坚固、适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三是保护工程设施宜进行艺术处理,起到点景、美景的作用。

       (3)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和科学管理的技术要求,确定适宜、有效的保护措施。

       (4)对于危及物种生长、生存的病虫害、地方性疾病和污染现象,提出积极的防治措施。

       之后的四个部分分别就生物保护、景观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工程设计几个方面一一做了详细的设计规定。其中生物的保护又细分为植物和野生动物保护,植物保护中对珍稀植物制定了适宜的恢复和发展措施;动物尤其要注重禁止猎捕活动。生态环境的保护主要是防止废气、废水和放射性物质,以及工程建设中对环境的破坏。安全卫生工程主要是针对游客需要所设置的安全、卫生设施做的一些必要的设计和规划,以防止其对环境造成破坏。

       这主要是从环境保护工程的规划设计方面谈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措施的经验。

       (二)从方面进行生态旅游环保——以福建武夷山自然保护区为例

       武夷山遗产地处中国福建省西北部,总面积999.75平方公里 ,全区划分为西部生物多样性、中部九曲溪生态、东部自然与文化景观以及城村闽越王城遗址等4个保护区。

       武夷山生态旅游在其发展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支持,其环保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1.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是进行环境保护的前提

       武夷山在生态旅游的建设过程中,很好地处理了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关系,认真贯彻了“开发与保护并重、开发服从保护”的方针。从旅游收入中拿出大量资金用于的保护,二期的保护建设就投人了3.4个亿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的改善和旅游环境的监控。这从经济上给了武夷山环保工作强大的资金支持。

       2、通过制度、法规建设保护武夷山生态环境

       武夷山的保护历史可以一直追溯到唐朝,在九曲溪四曲的金谷岩上镌刻着一幅崇安县府禁渔令的岩刻:“……凡三十里内不许放药毒鱼及鹧鹚、网罟入境……”这方勒石法令被国内外专家们视之为经典的古代环保法令。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省、市各级管理者一方面严格按照国家出台有关保护法规执行,另一方面,也制定切合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如《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制订有效得保护了武夷山生态。

       3、培养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环保意识

       武夷山近年一直加强生态旅游宣传,在导游人员年审培训中增加生态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整体环保意识,通过导游词以及自身的行动,让游客积极响应和投身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之中,从而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对游客环保意识培养方面,一是在旅游景点的明显位置,设立生态保护的宣传提示牌,例如在许多景区入口处可以看到“除了摄影什么都不带走,除了足迹什么都不留下”、“保护世界自然文化遗产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禁止吸烟”等。另一方面以强制性条约和法规规范游客的行为,引起游客的高度重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则严格处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结语

       任何一种旅游活动都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有有利的影响也有不利的影响。有利的影响主要在于生态旅游本身对环境质量要求很高,从客观上就要求提升当地的环境质量;不利的影响在于任何一种旅游活动都会对环境造成或多或少的破坏,生态旅游也不例外。因此我们在生态旅游开发之前和发展中都要做好各种防护措施,把对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基于以上几个案例,从工程规划方面要在开发之前设计好合理的工程;要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制定合理的保护政策,这样才能保证本地区生态旅游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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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泰山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泰山风景名胜区包括登天、天烛峰、桃花峪、樱桃园、玉泉寺、灵岩寺六个景区及保护地带,其面积和界线按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第三条 凡在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院批准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工作,并对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应当按照省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景区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保护第六条 省人民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应当取措施切实保护泰山风景名胜区原有的地形地貌和自然人文景观。第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属国家所有。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及景区土地。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市人民必须把风景名胜的保护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第九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以各游览景区为核心,实行四级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包括登天景区内从泰安门、通天街、遥参亭、岱庙、岱宗坊直至岱顶玉皇庙封禅祭祀活动的序列空间环境以及蒿里山、佛爷寺和规划开辟的中华文化游览线;

       (二)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登天景区、天烛峰景区、桃花峪景区、樱桃园景区、玉泉寺景区、灵岩寺景区;

       (三)保护区包括一、二级保护区以外,保护地带以内的其他区域;

       (四)四级保护区为保护地带。第十条 对泰山风景名胜应当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对古建筑、碑碣石刻、登山盘道以及其他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实行专人保护,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必要时可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轮休;

       (三)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四)划定自然保护区,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

       (五)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在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刻字立碑;

       (二)捶拓碑碣石刻;

       (三)以营利为目的摄制**、电视片;

       (四)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五)占用林地、土地或者发迹地形地貌;

       (六)筑路、围堰筑坝、截流取水。

       前款第一项,由省人民审批;第二项至第六项,由泰安市、济南市人民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严禁在泰山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岱顶零点六平方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

       (二)开山、石、挖土、取沙、殡葬;

       (三)攀爬、踩踏、刻画、涂抹文物古迹;

       (四)砍伐或者损毁古树名木;

       (五)捕猎野生动物和集珍贵野生植物;

       (六)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

       (七)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八)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第十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第十四条 省人民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应当取措施,多渠道筹集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资金。

       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捐助以及风景名胜有偿使用收益,必须专项用于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由风景游览区和风景复育区组成,具体范围和界线按照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

       风景游览区包括祝融峰景区、磨镜台景区、忠烈祠景区、藏经殿景区、禹王城景区、五岳溪景区、水帘洞景区、卧虎潭景区、方广寺景区、芷观溪景区、古镇景区,其中祝融峰景区、磨镜台景区、忠烈祠景区、藏经殿景区、禹王城景区为核心景区。

       风景复育区是指风景名胜区内除风景游览区以外的用于景观恢复和生态培育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单元按照保护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保护景观单元,景观单元的具体名录由南岳区人民公布。第三条 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南岳区人民负责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每年向南岳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衡阳市人民报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第五条 省人民、衡阳市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对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保护第七条 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按照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八条 南岳区人民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并设立界碑。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及景区内土地。第十条 严格保护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古墓葬、古遗址、碑碣石刻、历史遗迹。

       对南岳大庙等古建筑,应当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制定避雷、防火、防蛀等保护措施;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者改动。

       对禹王碑等碑碣石刻,应当建立档案,设置防护栏和标示牌,并取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十一条 南岳区人民应当加强植被保护,开展植树造林,进行林相改造,并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对方广寺、广济寺、龙池、上封寺等地的原始次生林,应当设置防护栏,禁止除经南岳区人民批准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的其他人员进入。

       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建立档案,挂牌保护;对游路两侧及游览景点内的古树名木应当设置防护栏,禁止攀爬、刻划、折、砍伐。第十二条 南岳区人民应当做好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保护,对水库、古镇溪流定期进行清理和疏浚。第十三条 南岳区人民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严格保护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

       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有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第十四条 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依法批准。其中,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由省人民批准;其他各项由南岳区人民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上级人民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一)新建摩崖石刻、碑碣;

       (二)修缮文物,拓印碑碣、石刻;

       (三)拍摄**、电视、制作、安装广告;

       (四)开展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五)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建护坡、硬化地面或者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六)伐、移植、修剪林木,挖掘树桩(根),集、药材等林副产品和动植物标本;

       (七)填堵自然水系或者截流取水;

       (八)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第十五条 禁止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造纸、制革、化工、矿、冶炼、印染、炼油、电镀、酿造、制药及其他污染环境的活动;

       (二)储存有毒物品,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设立开发区、度区;

       (四)开山、石、开荒、修坟立碑;

       (五)伐、损毁珍稀植物,捕猎野生动物;

       (六)野外生火、烧木炭、烧砖瓦、烧石灰、烧田埂;

       (七)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八)损毁标志、公告牌、坐椅、话亭、界碑、垃圾箱等公共设施;

       (九)踩踏、攀爬、粘贴、刻划、涂污文物古迹,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十)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十一)其他危害风景名胜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泰山景区)生态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泰山生态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管理以及其他与生态保护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尊崇自然、严格保护、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泰安市人民(以下简称市人民)应当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对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工作的领导。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山景区管委会)负责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和渔业、农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林业、旅游、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应当将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人民应当建立泰山景区生态补偿机制,对因实施生态保护政策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通过发放生态补偿资金等形式进行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人民制定。

       生态补偿资金通过财政安排及社会资助等渠道筹集。第八条 每年6月9日为泰山景区生态保护日。

       市人民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强对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生态旅游、文明旅游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社区)和个人参与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工作。鼓励和引导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开展泰山景区生态保护教育活动。第九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鼓励公众对破坏泰山景区生态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人民及相关部门应当对保护泰山景区生态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造成生态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泰山景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第二章 保 护第十一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制定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制定、修改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第十二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实施方案和生态修复需要,合理确定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设置醒目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游客进入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第十三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泰山山体的保护。对已遭到破损或存在破损隐患的泰山山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及时修复治理。

       修复治理不得对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第十四条 禁止在泰山景区内进行砍伐、放牧、、捕捞、药、开垦、烧荒、开矿、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物多样性的信息监测网络,保护泰山景区山地森林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动植物,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性。第十六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等方式合理配置植物群落,形成生态功能完善、季相变化丰富、具有观赏价值和泰山植物特色的生态体系,维护生态平衡。第十七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预测预报,建立以生物防控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确保森林安全健康。

       禁止未经依法检疫的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入泰山景区。

       严防松材线虫等危险性有害生物侵入。禁止松类植物及其制品进入泰山景区。第十八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对泰山景区内古树名木进行定期普查、监测,登记造册,建立保护档案。根据实际划定保护范围,通过设置标志牌、保护栏、电子监控、语音警示等防护措施,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

       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唐槐、汉柏、望人松等特别珍稀的古树名木定期监测,实行一树一策、一树一档。对树势较弱的古树名木通过生物、物理和机械等措施进行复壮。

       好了,关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